仲裁 ─ 訴訟以外的另一選擇
編者: 黃吳潔華律師
俄羅斯和日本過去為南千島群島的主權爭議不斷,導致外交關係長期緊張,卻遲遲未得到解決。近年,隨着國際仲裁法律和制度愈趨完善,國際社會對採用國際仲裁解決土地爭議的呼聲亦愈來愈高。然而,很多人並不清楚仲裁的功用。實際上仲裁常用於國際貿易爭端,為糾紛提供法律解決程序。同時,仲裁也常用於解決建築或海事糾紛。
在香港,仲裁由《仲裁條例》〈香港法例第609章〉規管。仲裁是法庭以外另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,交易雙方一般在合約當中訂明仲裁為解決糾紛的方式,爭議有關的當事人可將爭議交給一位或數位獨立人士(即仲裁員)審理,由仲裁員對糾紛作出裁決。裁決對所有當事人具約束力及執行力。
近年,仲裁逐漸在商業糾紛中普遍使用。例如於2010年,東區海底隧道向政府申請加價遭行政會議否決。其後,隧道公司向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提出仲裁,但最終敗訴。
香港的仲裁制度越來越普及是因為其有不少優點。首先,仲裁較法庭訴訟節省費用及時間,審理無須於法院排期。另外,仲裁過程保密,裁決不會公開。故此,有關的當事人無須擔憂自己或公司的名譽會受損。而且,仲裁裁決一般情況下是最終裁決,不能覆核上訴,故此,當事人能避免冗長的法律程序。
值得留意的是,為與國際接軌,香港的《仲裁條例》採納了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《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》(UNCITRAL MODEL LAW),並作出修改及補充。因此,香港仲裁制度近年積極發展,為不少商業糾紛提供了訴訟以外的另一選擇。
在香港,仲裁由《仲裁條例》〈香港法例第609章〉規管。仲裁是法庭以外另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,交易雙方一般在合約當中訂明仲裁為解決糾紛的方式,爭議有關的當事人可將爭議交給一位或數位獨立人士(即仲裁員)審理,由仲裁員對糾紛作出裁決。裁決對所有當事人具約束力及執行力。
近年,仲裁逐漸在商業糾紛中普遍使用。例如於2010年,東區海底隧道向政府申請加價遭行政會議否決。其後,隧道公司向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提出仲裁,但最終敗訴。
香港的仲裁制度越來越普及是因為其有不少優點。首先,仲裁較法庭訴訟節省費用及時間,審理無須於法院排期。另外,仲裁過程保密,裁決不會公開。故此,有關的當事人無須擔憂自己或公司的名譽會受損。而且,仲裁裁決一般情況下是最終裁決,不能覆核上訴,故此,當事人能避免冗長的法律程序。
值得留意的是,為與國際接軌,香港的《仲裁條例》採納了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《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》(UNCITRAL MODEL LAW),並作出修改及補充。因此,香港仲裁制度近年積極發展,為不少商業糾紛提供了訴訟以外的另一選擇。
黃吳潔華律師
吳建華律師行合伙人 資深的調解員,參與過的調解範疇廣泛,包括各種複雜國際商業糾紛、各類合約糾紛、股東及董事糾紛、合夥人糾紛、商標及侵權調糾紛、專業疏忽、土地強制售賣、大廈管理糾紛、雷曼兄弟相關投資產品爭議、政府或機構與民眾糾紛、中港兩地糾紛、建築及其他爭議案件。 |
擔任的公職包括: 香港律師會理事;香港律師會調解委員會主席;聯合調解專線辦事處有限公司董事;香港調解資歷評審協會有限公司委員會 副主席;香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調解工作小組組員;律政司司長調解督導委員會委員;上訴審裁團(香港法例第123章建築物條例)主席等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