簽保守行為(不留案底)申請
- 當牽涉在刑事案件時,相信大部分人都會擔心刑事案底對將來就業或移民等影響。然而,較不為人知的是,在較輕微的案件中,背景良好的被告人可以嘗試向控方申請自簽擔保守行為,換取律政司不提證供起訴,這做法的好處是不留刑事案底。
2. 一般適用情況:
(a) 案情輕微,較常見以自簽守行為處理的罪行包括:-
(i) 店鋪盜竊;
(ii) 在公眾地方打鬥;
(iii) 普通襲擊;
(iv) 刑事毀壞;
(v) 輕微家庭暴力;及
(vi) 其他輕微罪行。
(b) 被告人在香港沒有刑事定罪紀錄。
(c) 被告人有特別背景,例如:年輕、年長、有精神或健康問題、具專業資格、社會貢獻等。
3. 根據《檢控守則》,控方會考慮以下因素,決定是否接受簽保守行為申請:-
(a) 提出檢控是否符合公眾利益;
(b) 犯罪者承受的後果,會否與罪行的嚴重程度亳不相稱(例如會否因定罪而喪失專業資格);
(c) 若被定罪可能帶來什麼刑罰;
(d) 犯罪者的年齡、犯罪紀錄、品格、精神狀態(犯案時及現時);
(e) 受害者的意見;及
(f) 犯罪者對有關罪行的態度。
4. 程序
(a) 申請時機:在被正式檢控及索取控方文件後,以書面形式作簽保守行為申請。
(b) 一般而言,控方需約2至4個星期考慮申請。
(c) 若控方接受申請,被告人需在法庭上承認案情及簽保守行為,即以某個金額,向法庭作保證在一段時間內(不超過3年,時間由法
庭決定)不會犯罪。若違反條件,法庭可下令交出擔保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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業資格代表客戶在高等法院、上訴法院及終審法院出庭發言的事務律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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